- 杨帆;李心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在实施中,理论和实务部门对核准追诉的内涵、“情节恶劣”法律效力的认识存在分歧,具体审查程序也不够明确,严重影响了核准追诉的实施,亟待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是授权检察机关启动追诉,在实体层面,“情节恶劣”应作为定罪情节,采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展开综合评估;在程序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最终核准权,省级检察机关具有一定“过滤”权。核准追诉须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严格遵守法定期限。重视社会调查报告在核准追诉中的主导作用,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明确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适用规则。
2026年01期 v.34;No.138 94-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下载次数:3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白海娟;张玫;
涉罪未成年人在其生命历程中可能遭遇情感排斥、经济排斥、社会交往排斥和教育排斥等困境。基于犯罪学中犯罪控制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生命历程理论和社会解组理论的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的解构要素包括建立社会联结、把控涉罪临界点、转变涉罪未成年人和提高检察支持水平等四个方面。因此,在弱资源地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重建的方案选择方面,应当提供物质性、精神性和工具性等三个维度的支持。探索强制亲职教育的路径,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的过程,促进与发达地区的信息共享,构建规范化运行的标准化指标,完善监督评估机制,以实现未成年人的正向转变。
2026年01期 v.34;No.138 102-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下载次数:1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张喆祥;
我国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历经多次刑法修正而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形成受贿类犯罪和行贿类犯罪两大罪名集合。但是,现行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系统性、协调性考量不足;以主体类型为中心的立法模式,影响对贿赂犯罪的正确评价,偏离了反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刑事政策,难以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单位犯罪的立法原理,依据贿赂犯罪对向犯的特点,应当重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刑法规范保护的目的。重构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具体设想是:采用以行为类型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不再区分公职领域和非公职领域贿赂犯罪,对单位贿赂犯罪不再单独设罪,保留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形成大受贿罪对应大行贿罪的格局,实现贿赂犯罪之间的协调,保持罪名的包容度。
2026年01期 v.34;No.138 109-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下载次数:2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徐梦翔;刘翔宇;段浩然;
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新型科学证据形态衍生出了大数据证据形式,在刑事犯罪追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基于大数据证据构成要素及真实性标准,审视大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实践可发现,其中存在处理程序合规性落实难、数据来源全量性缺失、基础数据内容不真实、算法技术不透明和分析结果缺乏可印证性等困境。对此,应当完善大数据证据处理程序,并构建数据来源全量性、数据内容真实性、算法模型科学性以及分析报告真实性的审查机制。
2026年01期 v.34;No.138 118-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4K] [下载次数: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